庞特维德拉第一商事法院对雷诺西班牙商业公司做出了谴责。赔偿客户因额外购买其品牌车辆 10% 而造成的损失 944 欧元。法官澄清说,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 (CNMC) 于 2015 年发布的决议对被定罪者及其他实体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进行了制裁,其中提到了他们销售的所有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汽车。
原告于2010年以10,500欧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雷诺品牌客车。然而,2015年,中国有色集团因雷诺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实施反竞争行为而对雷诺进行了制裁,这一制裁后来得到了最高法院的确认。由于汽车公司的行为,原告对该品牌提起诉讼,指控该品牌因必须支付相当于车辆售价10%的额外费用而造成损害,即预计损失为1,050 欧元,加上法定利息。
雷诺则反对该诉讼,声称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其中原告提起的诉讼已经规定了。其次,原告购买的是轻型商用车,而中国有色集团决议仅涉 C级联系人列表 及乘用车,原告的车辆不属于其客观范围。雷诺指控的第三个理由是,中国有色集团制裁的行为不会导致汽车最终购买时的销售价格上涨。第四,原告无法证明自己遭受了任何损害,因为其专家报告缺乏充分性,因为它没有处理车辆价格数据,而是根据以往卡特尔的统计数据得出定价过高的结论。最后,该公司声称,如果给予赔偿,则不能适用法定利息,因为没有支付价款的证据,因此在此类问题上不能给予利息。
雷诺遭到谴责
庞特维德拉法院驳回了雷诺支持的所有理由,部分支持了其索赔,并谴责汽车公司向原告支付944.35欧元的损失赔偿金,以及自2010年10月28日起计算的法定利息。
裁决承认,诉讼参与的反竞争行为影响了汽车的最终销售价格,而这种影响使包括雷诺在内的违法者受益,从而损害了购车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损害必然会导致支付的价格高于侵权行为不存在的情况下的相应价格。
法院估计合理损害赔偿相当于汽车总购置价格的 10%,这一数字或百分比一方面似乎适合案件情况,特别是考虑到收购的时间范围。被告参与的卡特尔(七年),因为从经验中得知的客观数据表明,如果汽车是在西班牙卡特尔市场与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的非卡特尔市场购买的,则汽车的最终价格会在该百分比附近出现偏差国家。